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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出台稳定楼市新政
所属区域:江苏 / 南京市 新闻类别:新闻动态 发布时间:2008-10-1 人气指数:


【南京日报报道】 (记者侯锦阳 黄燕) 南京楼市迎来重大利好。昨天,我市出台《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》,推出相应的金融和财税政策等,鼓励市民入市购房,改善居住条件;并采取一系列措施,减轻开发企业负责;同时,考虑到楼市已经发生变化,取消实行了一年多的商品房“一套一价”管理方式。 


据介绍,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提升城市面貌、改善“住房民生”和服务经济社会作出了极大的贡献。今年以来,由于国内国际发展形势的变化,以及房地产行业本身的调整,南京楼市出现了商品房成交量下降、新开工面积下降、房地产价格小幅波动、涉房社会问题显现等新变化。如果不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,不仅将直接影响房地产业的持续平衡发展,而且还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,最终影响到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。 


为鼓励市民购房,提高市民购房能力,减轻购房负担,此次出台的新政加大了税费和补贴支持力度。凡在今年10月1日至明年9月30日期间,购买90平方米(含90平方米)以下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市民,可获得总房款1%的购房补贴;购买90-144平方米(含144平方米)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市民,可获得总房款0.5%的购房补贴。购房贷款方面,对首套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、购房改善住房条件的市民,购买第二套住房时,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,享受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优惠利率;我市还将出台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、省内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。此外,市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,也将进一步降低,相关实施细则8将于近期出台。相关部门还表示,为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,我市今年将坚决按计划,建设竣工200万平方米经适房、30万平方米中低价商品房和1000套廉租住房任务。 


今年商品房成交量下降,使得开发企业的资金吃紧。对此,新政中也有相应的“减压”措施。比如,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,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,实行按季预缴、按年清算;在2009年9月30日前,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、人防费等建设规费,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证前;对参与会展、金融、研发中心、软件外包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开发,或为现代服务业项目配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可以享受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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